贵港白花山风电场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

发表时间:2024-06-04 05:37:56 来源:bob全站APP产品展示

  二、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的各项要求,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

  (一)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,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,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,切实落实水土保持“三同时”制度。

  (二)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。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,严禁随意占压、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。建设过程中土石方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置,严禁乱堆乱弃。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,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。

  (三)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,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控,并及时向贵港市水利局、港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。

  三、本项目的地点、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,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,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,报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。

  四、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,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;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。

  附件:关于提交贵港白花山风电场(一期)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函(贵润港函〔2023〕67号)